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О五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
詐欺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 (九十年執聲字第二四九九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
詐欺罪,經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三一一八六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
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 熾 光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 (須附
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