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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61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九十年執聲字第二五一七號 )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二七 一一一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期為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 永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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