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 (九十年執聲字第二五三
三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
無期徒刑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二七一
一五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如 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