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九十年度執聲鑑字第二五六二號、九十年執他字第四九九七
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所移送之疑似毒品海洛因之白色粉末
(毛重三公克)(八十八年度保管字第一二○○○七六九一號),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
違禁物,因
持有人甲○○經送
強制戒治(即撤銷
保護管
束後之強制戒治剩餘
期間),已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六日期滿,已經
不起
訴處分(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四七號)確定,惟
嗣於九十年聲沒字第五四○號
聲請案中,漏未就上開疑似毒品海洛因之白色粉末聲請沒收,惟上開毒品既屬違
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查,被告於八十八年三月一日下午十一時許為警持
搜索票,在台中縣○鄉○○
村○○路○○○巷○○號查獲,並扣得包括上開疑似毒品海洛因之白色粉末乙包
(毛重三公克)(八十八年度保管字第一二○○○七六九一號),而經台中市警
察局第五分局移送聲請人偵辦。嗣該白色粉末乙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
鑑定,結
果為:該送驗之白粉經檢驗未發現海洛因、大麻、古柯鹼、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
成分,淨重二.七三公克(包裝重○.四九公克)。此有該局八十八年三月二十
日、00000000號鑑定
通知書乙紙(見同右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二
一七號
偵查卷第四十九頁),在卷
可稽。是上開白色粉末,既非毒品,並非違禁
物,即無從
諭知沒收。聲請人僅以
扣押物品清單上
所載「海洛因壹袋毛重3公克
」為據,執為違禁物,而聲請沒收,自屬無據,所請無從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添 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