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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6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九十年度執聲鑑字第二五六二號、九十年執他字第四九九七 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所移送之疑似毒品海洛因之白色粉末 (毛重三公克)(八十八年度保管字第一二○○○七六九一號),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經送強制戒治(即撤銷保護管 束後之強制戒治剩餘期間),已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六日期滿,已經起 訴處分(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四七號)確定,惟於九十年聲沒字第五四○號 聲請案中,漏未就上開疑似毒品海洛因之白色粉末聲請沒收,惟上開毒品既屬違 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查,被告於八十八年三月一日下午十一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在台中縣○鄉○○ 村○○路○○○巷○○號查獲,並扣得包括上開疑似毒品海洛因之白色粉末乙包 (毛重三公克)(八十八年度保管字第一二○○○七六九一號),而經台中市警 察局第五分局移送聲請人偵辦。嗣該白色粉末乙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 果為:該送驗之白粉經檢驗未發現海洛因、大麻、古柯鹼、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 成分,淨重二.七三公克(包裝重○.四九公克)。此有該局八十八年三月二十 日、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乙紙(見同右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二 一七號偵查卷第四十九頁),在卷可稽。是上開白色粉末,既非毒品,並非違禁 物,即無從知沒收。聲請人僅以扣押物品清單上所載「海洛因壹袋毛重3公克 」為據,執為違禁物,而聲請沒收,自屬無據,所請無從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添 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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