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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62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右具保人因被告乙○○犯酒醉駕駛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 崑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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