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量字
第二五六八號、九十年度執字第六六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
竊盜罪,所處
有期徒刑拾月;又因恐嚇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李 秋 娟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