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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6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賭博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甲○○因如附表所示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 在案(其中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四號妨害自由、賭博二罪部分,判決後甲○ ○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甲○○撤回賭博罪上訴部分而確定,餘妨害自 由罪部分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另為審理中(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刑案紀錄表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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