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
偽造文書罪,所處
有期徒刑肆月;又因
賭博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甲○○因如附表所示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
在案(其中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四號妨害自由、賭博二罪部分,判決後甲○
○
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甲○○撤回賭博罪上訴部分而確定,餘
妨害自
由罪部分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另為審理中(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刑案紀錄表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