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二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肆柒公克、包裝重零點叁肆公克),沒收銷
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一案,已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
年度毒偵字第四一六七號),其非法
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一.四七公
克、包裝重0.三四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
違禁物品,爰
依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
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
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
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一.四七公克、包裝重0.三四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
首揭之說明,應
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月 馨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