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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63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三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0四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小包(鑑驗後淨重零點零參公克,另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應沒收銷 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所移送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一小包 (鑑驗後淨重0‧0三公克,另包裝重0‧二四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 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涉犯之毒品案件業經起訴處分(本署 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八一、三七四0號),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小包(鑑驗後淨重0‧0三公克,另包裝重0‧二四 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示之第一級毒品,且屬違禁 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 進 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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