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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63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參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起訴處分,因扣案之被告所持有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三 .五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 品之器具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三.五公克),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 、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炫 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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