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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64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四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 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靜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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