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64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用藥酒醉駕駛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八四 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納現金後,已 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法院判決確定送執行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 獲,未能執行,此有送達回證、拘提結果報告書一紙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 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