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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64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九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海洛因伍包(淨重共捌點零伍公克)、安非他命 肆包(毛重共肆貳點伍公克),均應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 (毛重0.二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五包(淨重共八.0五公克)、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四包(毛重共四二‧五公克),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 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已經起訴處分 (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二九六號 ),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亦有明文。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二公克)、海洛因五包( 淨重共八.0五公克)、安非他命四包(毛重共四二‧五公克),分別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屬 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郁婷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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