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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6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 一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公共危險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甲○○前因犯公共危險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 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 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 麗 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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