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收受
贓物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
主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月,如
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甲○○因收受贓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 進 發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