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拾貳點玖貳公克(包裝重陸點捌陸公克)、
第二級毒品安
非他命(含包裝)重零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因涉毒品案件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十八時五十
分許,在台中市○○街○○○號前
為警查獲,
嗣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為
不起訴處分,爰依法聲請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
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
造、運輸、販賣、
持有、轉讓,屬
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
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
十二.九二公克(包裝重六.八六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重0
.四公克,均係違禁物,依
首揭說明,均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
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文祺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