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七九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設台中市○○路○段○○號(更生保護會)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右
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 (九十年執聲甲字第三三八
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吉新巴沙(甲○○ANG SUPAR SING)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 :受刑人吉新巴沙(甲○○ANG SUPAR SING)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
經判處
有期徒刑十五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
年一月四日以法九十矯字第0四三0九三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
八年一月二十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國 棟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 (須附
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