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九六 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重一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七時 許,在台中縣豐原市○○路○○○巷○號,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 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重一包(重一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 ,為違禁物。因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六0四號為起訴處分,查扣之安非他命應依法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重一公克),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 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 堯 航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