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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46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八號),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零叁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為違禁 物,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驗餘淨重零點零叁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 業已經起訴處分確定(八十九年度毒偵第六八三七號),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 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 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點0三公克,包裝重0 點二一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 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 旭 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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