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О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賴秉宏
右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賴秉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因涉犯偽造文書罪嫌,前經本院指定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後得予
停止
羈押,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如 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