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受 刑 人 甲○○
右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十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
,已將被告停止
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判決確定送執行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
獲,未能執行,此有
送達回證、
拘提結果報告書一紙在卷
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
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 進 仕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