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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50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受 刑 人 甲○○ 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十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 ,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判決確定送執行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 獲,未能執行,此有送達回證、拘提結果報告書一紙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 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 進 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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