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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50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重約壹點柒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 含袋重約壹點貳公克)為違禁物,均應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十九時五十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一包(含 袋重約一‧七公克)、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約一‧二公克)。茲因被告施用毒 品之行為,業經檢察官為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前述海洛因、安非他命均為違禁 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 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李 秋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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