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57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瑞保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王瑞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王僅逢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伍萬元,由具保人王瑞保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故 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 麗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