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瑞保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王瑞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王僅逢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伍萬元,由具保人王瑞保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
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故
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 麗 玉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