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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5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四九五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共毛重參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 文。經查:本件查獲扣案之安非他命既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 屬有據。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 長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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