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6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00一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約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六六一號被 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法送強制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被 告已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戒治期滿,檢察官遂依法為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 該案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約零點叁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 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約零點叁公克),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 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 錫 賢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六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