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逃亡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
主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甲○○因傷害等罪,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
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 麗 玉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