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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7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六二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 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二0、一 0七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九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 下同)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原因依然存在,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三 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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