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六二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
律師
右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二0、一
0七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貳拾柒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其所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九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乃於民國(
下同)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原因依然存在,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三 元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
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