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 乙○○
被移送人 甲○○
選任
律師 施瑞章律師
右
聲請人因被移送人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聲請
具保停止留置,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為被移送人之母,被移送人甲○○所
持有之槍彈並非渠所
有,亦未持以犯罪,願保証被移送人隨傳隨到。爰請准予
具保停止羈押(留置)
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前由台中市警察局移送本院審理,經
認被移送人有留置必要,由本院裁定留置。經本院調查結果,認被移送人持有殺
傷力強大之制式槍枝、子彈尋釁,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及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
財產,情節重大。再渠本案流氓行為同一事實所涉之
刑事案件部分尚在
偵查中,
屬重罪,亦有逃亡
之虞,仍有留置必要。是本院仍認留置之原因尚未消滅,本件
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治安法庭
法 官 鄭 文 祺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