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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8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刑新台幣玖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甲○○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 (詳如附表所 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宣告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法 官 賴 妙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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