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
罰金刑,應執行罰金刑新台幣玖萬伍仟元,
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甲○○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 (詳如附表所
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
有期徒刑之
宣告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法 官 賴 妙 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