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
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
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受刑人甲○○業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九年度執字第六二五四號執行案件
送達證書二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八九)投檢雲執廉字第二四五六五號函、受刑人戶籍謄本
在卷
可稽,
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
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法 官 陳 得 利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