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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8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0一 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五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移送扣案之安非他命重0‧五公克,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所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五一七號為 起訴處分,上述安非他命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0‧五公克,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 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犯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 堯 航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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