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四號
聲 請 人 甲○○
即被告之母
被 告 乙○○
右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三號),聲請
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乙○○患有全身性進行性硬皮症肺動脈高壓等疾病,病情嚴
重,亟需就醫,為此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以八十九年感裁字
第二五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被告未提起
抗告而確定,並即經本院治安法庭交付
移送機關
解送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感訓處分,目前因被告尚涉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案件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向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
借提暫押於臺灣臺中
看守所中,有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岩技所總字第三一九五號
函影本一紙
可證,則聲請人即被告之母甲○○於九十年一月二日向本院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於法未合,是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國 精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