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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8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右聲請人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及同條例第三款之所犯 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情形,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而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執行羈押;因上開條項第三款所定之 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而裁定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復於同年 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聲請人以其母乏人照料,家中經濟陷於困頓,及其並無參與本件犯行,無逃亡 之虞等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聲請人係因涉嫌使用暴力毆打被害人,強 行取走被害人之財物,且要求被害人出具本票、和解書,令被害人設法籌款換回 本票等情節,為檢察官以其所犯係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盜匪罪嫌 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項之傷害罪嫌,提起公訴,尚在審理中。經審酌本案一 切情形,被告應予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復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聲請人以上開 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莊 深 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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