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即林善惠
右
聲請人因被告涉犯
著作權法案件,聲請
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四六二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玖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右被告甲○○(即林善惠)涉犯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九十萬元,由被告甲○○(即林善惠)自行繳納現金後將
被告停止
羈押。
二、現該被告逃匿,此有附於聲請卷之被告戶籍查詢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回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因傳拘被告無
著無法代為執行之函文等各一紙在卷
可稽,自應將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