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趙淑玟
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第
四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趙淑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十萬元,由具保人趙
淑玟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原繳
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
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上開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影本一件、
送達證書影本二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八九)投檢雲執正字第二四一三四號函(函覆
拘提無獲,無法代執行)影本一件
附卷
可稽,聲請人之聲請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法 官 李 國 增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