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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8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趙淑玟 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第 四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趙淑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十萬元,由具保人趙 淑玟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原繳 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 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上開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影本一件、送達證書影本二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八九)投檢雲執正字第二四一三四號函(函覆拘提無獲,無法代執行)影本一件 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法 官 李 國 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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