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
有期徒刑壹年;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違反電信法案件所有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壹月。
理 由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
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 真 明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