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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8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違反電信法案件所有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壹月。 理 由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 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 真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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