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8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 第二八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主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相關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 進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