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八十九年執字第二
八一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妨害兵役罪,所處
有期徒刑陸月;又因
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
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 由
甲○○因妨害兵役、
偽造有價證券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詳如附
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學 德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