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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9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八十九年執字第二 八一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妨害兵役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 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 由 甲○○因妨害兵役、偽造有價證券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詳如附 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學 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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