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四四О號
自 訴 人 榮利鐵工廠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豐原市○○街○巷○號
代 表 人 陳福榮
代 理 人 楊益松
律師
甲○○
被 告 丙○○
乙○○
右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之自訴狀
所載。
二、
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
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刑事
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
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亦為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前曾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十五日就如附件所示自訴狀所
載之犯罪事實具狀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告訴被告丙○○及乙○○涉
犯
詐欺罪嫌,並經該署檢察官依法進行
偵查程序,此已經本院調取該署九十年他
字第一○七一號詐欺偵查案卷查閱無誤,
乃其後自訴人竟又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就同一案件再向本院提起自訴,是
揆諸前開規定,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顯然於法
未合,爰不經
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
、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美蒼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