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六一六號
自 訴 人 德保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四段二八三號
代 表 人 甲○○
代 理 人 庚○○
被 告 戊○○
蕭景豊
丙○○
丁○○
己○○○
乙○○
蕭萬樁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俊凱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舉發案確定前
停止審判程序。
理 由
被告戊○○等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德保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自訴,茲查自訴人
所有之新型第一○六二七三號「隔熱浪板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業經第三人曾妙年及
魏春榮於八十九年九月依據專利法規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有專利舉發
申請書影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八九)智專一(二)一五
0七一字第○八九一二一四一三二三號函在卷
可憑。因本件被告犯罪是否成立,以自
訴人有無
上揭新型專利為前提要件,而第三人曾妙年、魏春榮等既已就自訴人之上揭
新型專利檢附事證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案,本件自宜在舉發案確定前停止審
判,爰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
準用同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開舉發案件確定前停
止本件之審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峻 隆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