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О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六○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應受臨時召集,
意圖避免,無故逾入營期限貳日,
累犯,處
有期徒刑捌月,
褫
奪公權壹年。
事 實
一、乙○○曾於民國八十六年間范
過失傷害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普有期徒刑六
月,於八十七年六月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其係九十年度臨召回役應召員,乙
○○之母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二日收受乙○○應於同年月三十日,至台
中縣○○鄉○○街興中營區報到之臨時召集令,即以電話通知在外工作之乙○○
,乙○○知悉後竟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於同年月三十日指定應報到日期起無故逾
入營期限已逾二日,未至台中縣○○鄉○○街興中營區報到召集。
二、案經臺中縣管區司令部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
訊據被告乙○○坦承有前開收受召集令,未前往召集地點應報到日期起,無故逾
入營期限已二日之事實,且右揭犯罪事實,有被告之母親甲○○之證述、及召集
令受領回執一紙附卷
可稽。再者凡是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被告
既屬於八十九年度臨召回役應召人員,依法自應盡其國民之義務,自難以工作為
藉口逃避兵役義務,被告
犯行已
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五款之罪。被告乙○○曾於
民國八十六年間犯過失傷害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普有期徒刑六月,於八十
七年六月間定合併執行完畢,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
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及國防部台南監獄證明書各一紙附卷
可按,
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
加重其刑。爰
審酌被告
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刑,並依法褫奪公權壹年,以資懲戒。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
五款、第二十六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松 竹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
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五款: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五 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