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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緝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煙毒等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一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應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 由 被告甲○○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二年三月間起八十二年七月一日止,在台北 市○○○路○○○巷○○號二樓等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 諱,且有台中縣衛生局檢驗尿水報告書一紙在卷可憑、海洛因一包(淨重0.二八公 克)扣案可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觀察勒 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 法 官 林 三 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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