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緝字第 2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肅清煙毒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二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七三號、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00、六六八),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凌晨一時許前九十六 小時內,在某不詳地點吸食安非他命一次。因認被告涉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 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罪嫌。 二、被告死亡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八十九年五 月八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影本及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