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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緝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七號 、第三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後附起訴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 九年九月十八日死亡,此有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九十年一月三日(九○)霧警 刑字第○五四號函送之被告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法 官 李 秋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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