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七號
、第三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後附
起訴書
所載。
二、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
九年九月十八日死亡,此有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九十年一月三日(九○)霧警
刑字第○五四號函送之被告戶籍謄本一份附卷
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法 官 李 秋 娟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
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