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0九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月參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
按羈押被告,
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
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
,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犯殺人等罪,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
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
告後,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夏 一 峯
法 官 吳 美 蒼
法 官 林 宗 成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