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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10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0九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 ,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犯殺人等罪,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 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 告後,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夏 一 峯 法 官 吳 美 蒼 法 官 林 宗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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