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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110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О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正喜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八一四 號、第五0八一號、第五一三八號、第五六四九號、第六0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年拾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意圖供 製造毒品而栽種罌粟及大麻罪、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等案件,犯嫌重大,多次進出大陸地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涉犯之上 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於九 十年五月四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八月四日延長羈押貳月。 二、本院經訊問被告二人後,認本案尚在進行調查程序,被告二人於調查期間,大致 坦承犯行,亦與相關共犯及證人之陳述相符,其二人犯嫌重大,認被告二人原羈 押原因仍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李 悌 愷 法 官 楊 真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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