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四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吳瑞堯
陳國華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賢傳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丁○○、甲○○、丙○○均自民國玖拾年玖月拾参日起各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丁○○、甲○○、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
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起各
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清 鈞
法官 黃 家 慧
法官 陳 慧 珊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