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五六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張繼準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拾肆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
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起延長
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文 進
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鍾 堯 航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