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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145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五六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張繼準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 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起延長 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文 進 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鍾 堯 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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