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九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鄭志明
被 告 甲○○
林道啟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年玖月拾陸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及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等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皆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同
年五月十六日及七月十六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被告二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皆應自九十年九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鄭 文 祺
法 官 呂 麗 玉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