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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49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九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鄭志明   被   告 甲○○         林道啟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年玖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及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等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皆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同 年五月十六日及七月十六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被告二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皆應自九十年九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鄭 文 祺 法 官 呂 麗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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