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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九二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繼 先                    法 官 陳 得 利                    法 官 張 恩 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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