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九二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繼 先
法 官 陳 得 利
法 官 張 恩 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